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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交易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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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交易员管理办法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5-11-16 * 浏览 : 493
      为维护我区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竞争环境,方便企业参加工程建设投标和办理工程建设交易业务,提高我区工程建设交易市场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员,是指各投标企业专门从事工程建设市场活动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条  凡进入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投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均应取得交易员证。交易员应取得投标企业法人授权委托,并在区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员证,每个投标企业最多可办理6张交易员证。
      第三条  交易员证的制作、管理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区内企业可直接在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员证,区外企业交易员需从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常驻管理人员中产生。交易员证在办理交易席位证时一并办理。其他特殊项目办理临时交易席位证的,则免办交易员证。
      第四条  申领交易员证的投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运作程序;
      (二)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高中(含)以上学历。
      第五条 申领交易员证必须由投标企业提出申请,递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办理交易员证申请表(可在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资料下载一栏下载,加盖公章)
      (二)交易员授权委托书(可在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资料下载一栏下载,加盖公章)
      (三)交易员个人详细资料登记表(可在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资料下载一栏下载,加盖公章)
      (四)一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
      (五)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企业参保人员花名册或个人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地社险办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高中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以上职称,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区外企业常驻管理人员备案表原件(办理地点:余杭区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处)
      第六条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交易员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查合格的,颁发交易员证。因交易员发生变更、交易员资格取消等情形导致交易员证失效的,应及时退回交易员证,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挂失,并申请补办。
      第七条  实行交易员制度后,各投标企业在余杭区从事市场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持有交易员证的交易员。交易员证用于工程建设的投标报名、答疑、交退投标保证金、缴纳交易席位费、购买标书、开标、询标等招投标活动。非交易员不得参加上述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交易员一律凭交易员证办理上述事宜。   
      第八条  交易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所在单位进场交易;
      (二)获取交易项目的相关信息;
      (三)参加业务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交易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规章、制度等;
      (二)参加业务培训;
      (三)配合有关交易活动争议的处理,及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交易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在五日内向交易中心报送书面情况报告。
      (一)交易员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交易员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三)所在单位变更交易员的。
      第十一条  交易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记分处理。
      (一)不配合有关交易活动争议的处理,未及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每次记3分;
      (二)开评标过程需要交易员参与时(如抽取乒乓球、光盘无法导入、确认异常情况等),不在现场且无法在十五分钟内赶到,每次记3分;
      (三)未在开标标录上签字,每次记3分;
      (四)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影响开标秩序或开标室环境,每次记3分。
      第十二条  交易员考核处理方法。
      (一)交易员记分满12分的,取消其交易员资格,其所在单位交易员名额相应扣减,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交易员考核情况以年度为单位累计,年终清零。
      第十三条  交易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交易员资格及其所在单位交易员名额,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交易员证;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自助报名或开标签到时使用指模;
      (四)代替他人行使交易员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交易员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交易员资格自动取消;交易员变更工作单位的,须重新申请交易员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交易员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余公资〔2008〕5号)同时废止。